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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8條

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 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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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