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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 一、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各講習訓練課程能邀集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授課講師一人以上: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 (二)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經驗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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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