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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1條

第 四 章 管理服務人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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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