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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 第9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第9條
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除得當場中止其閱卷外,並得禁止其申請續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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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當事人或關係人,如附表一。
第3條
案件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調查程序進行中,得申請閱卷範圍以本會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
第4條
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以其受僱人或律師為限,並應向本會提出委任書。
第5條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應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者,自…
第6條
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申請…
第7條
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隨同人員應繳驗身分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
第8條
同一案件申請閱卷次數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一次。閱卷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
第10條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依本辦法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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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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