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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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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平交易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第43條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第3條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第4條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第5條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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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