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平交易法 › 第4條

公平交易法 第4條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平交易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