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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4條

承保機關依本保險業務計畫及準備金積存、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於報送其上級機關之同時,函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事後並提出月份財務報告、半年及年終時之結算與決算總報告。 前項預算、結算與決算總報告,經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後,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轉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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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