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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5條

第 三 章 保險給付 › 第 六 節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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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其他條文

第34條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第36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二、在保險有效期間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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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