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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7條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為請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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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