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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二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政府代表七人:由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遴派一人;地方政府二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輪流推派。 二、專家學者六人:由本部遴聘專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 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推派二人;其餘代表洽請有關機關遴送本部核定聘任。 前項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或團體遴派(送)、推派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或退出該團體而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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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