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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3條

公教人員合於發給補償金之年資,應以依退休法令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給與標準核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年資為限,並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教育人員轉任者,計至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為限。 二、教育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之任職年資。但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後由公務人員轉任者,計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為限。 合於前項規定之公教人員,因機關改制曾領取退休金差額之年資,不得核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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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且具…第4條公教人員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一、補償金總額,以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乘以…第5條公教人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第6條公教人員依其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退休法令,有喪失請領退撫給與權利之情形者,喪失請領補償金之權利…第7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退休或資遣生效之公教人員,依其退休或資遣時適用之補…第8條政務人員辦理退職者,其補償金之發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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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