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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 第1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1條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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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
第3條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
第4條
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
第5條
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
第6條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第7條
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第8條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第9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第10條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
第11條
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第12條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第12-1條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
第13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看 公文程式條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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