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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將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移撥於相關機關(構)保存展示: 一、有助於文化資產資料之典藏、管理或維護。 二、有利於文化資產資料之推廣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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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