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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 第9條
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改善: 一、對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未妥為收藏、管理維護或保存。 二、未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公開,或公開不力。 前項經輔導而未有效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移撥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於相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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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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