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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 第 二 節 訂定底價
公正第三人應設置五人以上之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決議受託拍賣之不動產底價並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 前項底價評定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及不動產經紀人。 公正第三人受託公開拍賣不動產時,應依董事會通過之底價評定辦法,就土地及建築物分別覈實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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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底價」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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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