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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25條

拍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債權人同意後,由公正第三人定期再行拍賣二次: 一、無人應買。 二、雖有人應買,但投標無效。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仍未能拍定者。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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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