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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27條

再行拍賣期日,距上次拍賣期日不得少於十五日多於三十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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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