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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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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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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民投票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
第12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第14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
第15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立法院對於…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第3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地方性…
第4條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5條
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編列預算。
第6條
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
← 第1條
看 公民投票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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