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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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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辦理公民投票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法編列預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民投票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第3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地方性…
第4條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6條
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
← 第4條
看 公民投票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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