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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受聘僱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續聘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三十日前備具 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原許可文件。 二、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三、受聘僱外國人在華期間納稅證明。 經核准展延聘僱許可者,應於十五日內至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延長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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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