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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雇主或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撤銷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雇主停業或依法解散或喪失法人資格者。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職務經解任者。 三、受聘僱外國人喪失執業資格者。 四、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五、受聘僱外國人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前項第五款之情形應由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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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