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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以下列交通事業為限: 一、陸運事業。 二、航運事業。 三、郵政事業。 四、電信事業。 五、觀光事業。 六、氣象事業。 承攬國內重大交通建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 工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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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