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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交通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所稱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定義如下: 一、陸運事業: (一) 從事鐵路 (包括高速鐵路) 、公路 (包括高速公路) 大眾捷運等工 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諮詢及營運、維修之工作。 (二) 從事有關由國外進口或外商於國內承製之鐵路、公路捷運等陸上客 、貨運輸機具之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測試及營運,或從事國外 採購之機具之查驗及驗證等有助提升陸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航運事業: (一) 從事港埠、船塢、碼頭之規劃、設計、施工之工作。 (二) 從事船舶、貨櫃、車架、機具之建造維修及協助提昇技術研究發展 之工作。 (三) 從事民航場站、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工作。 (四) 從事航空器之維修及採購民航設施之查驗、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航 運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五) 從事航空事業之人才訓練、經營管理及其他有助提升航空事業業務 發展之工作。 三、郵政事業: (一) 從事郵政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查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 從事國外採購之郵用物品器材之查驗、生產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郵 政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 郵政機械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及維修之工作。 (四) 從事郵政人才訓練之工作。 四、電信事業: (一) 從事電信工程技術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工作。 (二) 從事國外採購之電信器材查驗、生產、技術指導等有助提升電信技 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三) 從事電信設備之研究、設計、技術支援、技術指導及維修之工作。 (四) 從事電信人才訓練之工作。 (五) 從事電信加值網路之設計、技術支援及業務發展、推廣之工作。 (六) 從事廣播電視之電波技術及其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指導之工作。 五、觀光事業: (一) 從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之業務推廣,市場調查、人才訓 練、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有助提升觀光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二) 所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經營及餐飲烹調技術為國內所缺乏者。 (三) 從事與風景區或遊樂區之規劃開發、經營管理有關之工作。 六、氣象事業: (一) 從事國際間氣象、地震、海象資料之蒐集、研判、處理、供應及交 換之工作。 (二) 從事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及指導之工作。 (三) 從事國外採購之氣象、地震、海象儀器設備校驗、維護技術指導等 有助提升氣象、地震、海象、技術研究發展之工作。 (四) 從事氣象、地震、海象技術人才之培育與訓練及氣象、地震、海象 、火山、海嘯等事實鑑定之工作。 七、從事第一款至第六款事業之相關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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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