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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 第10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第10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技術人員 資格證書: 一、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二、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情節嚴重者。 經撤銷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廢棄物 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依規定再請領資格證書,需講習或訓練及 格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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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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