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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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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於六十日內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再延長審查期限,以六十日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 申請者應補正資料,未於核發機關要求期限內補正,或雖於期限內補正,但補正不完全,經再次限期補正,仍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核發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核發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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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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