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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於中央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各該事業隸屬之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於地方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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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