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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出售股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證券交易法令,以下列方式出售者: (一)股票上市或上櫃前公開銷售公股。 (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公股。 (三)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公股。 (四)於海外以出售原股或海外存託憑證銷售公股。 (五)其他方式銷售公股。 二、依其他法令規定,進行股份轉換或公開出售公股者。 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以協議方式出售公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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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