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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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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及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第3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天然氣業務部門:經營天然氣業務之部門,包括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第4條事業會計之監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準則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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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