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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4條

事業會計之監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準則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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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