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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3條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 第 四 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業主權益表達
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 事業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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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分離原則及業主權益表達」的其他條文

第24條事業之業主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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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