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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2條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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