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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6條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事業之收入係由多種業務共同產生且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先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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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離原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事業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各業務。第26-1條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助而取得、重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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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