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 第2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7條

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 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業務之資產。
AI 白話解釋
← 第26-1條看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