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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3條

事業一般財務報告與分離會計報告之部門別綜合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事業提報主管機關之各種報表,應由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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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