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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4條

第 四 章 會計報告
會計師查核簽證事業會計報告,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規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 會計師應就一般財務報告及分離會計報告分別出具查核報告,並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本準則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事業是否已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手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一般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事業整體之財務狀況、現金流量及經營成果。 三、分離會計報告是否遵循本準則與事業之手冊執行分離會計程序。 四、分離會計報告之各項成本、資產、負債與收入,是否依業務別合理分離並允當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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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告」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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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