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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事業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會計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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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