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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5條

事業與其關係人間資產移轉之交易,其交易價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關係人屬公用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關係人非屬公用事業,而由事業移轉資產予關係人者,交易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關係人移轉資產予事業者,交易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關係人交易,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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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