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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28條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 第 四 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股東權益表達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股東權益,應以總金額表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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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