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之監理事項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之。 本部依本準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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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