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 第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及原則,應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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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