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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 第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8條
檢查機構若有
第四條
填具之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虛偽不實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檢查業務主管或檢查員異動資料虛偽不實。 二、執行檢查業務之相關文件內容登載虛偽不實。 三、執行檢查業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及消防相關法規。 四、檢查機構及其人員洩漏所知悉之業務機密。 五、依
第七條
規定終止檢查業務。 檢查機構自第一項撤銷認可之日起三年內或第二項廢止認可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但依前項第五款廢止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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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申請認可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機構(以下稱檢查機構)資格,以具有天然氣或高壓…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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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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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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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檢查機構所聘僱之檢查業務主管或檢查員若有異動,應填具檢查機構檢查人員異動表(格式如附表四),…
第7條
檢查機構終止檢查業務,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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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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