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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第9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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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