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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公益彩券(以下簡稱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銀行。 二、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機構。 三、受委託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彩券之發行事宜之機構。 四、受委託銷售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彩券之銷售事宜之機構。 五、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發行機構發給經銷證,銷售彩券者。 六、傳統型彩券:指彩券券面事先印妥號碼,購券者以其與定期開獎之號碼核對,以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七、立即型彩券:指將彩券券面之特殊覆蓋層刮除後,即可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八、電腦型彩券:指由購券者自選號碼或由電腦代選號碼投注,經電腦終端機與電腦主機連線確認後印發彩券,並與定期開獎之號碼核對,以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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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