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6條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設置規範及限制
設置者設置基地臺時,應注意天線排列整齊或施作天線格柵等美化設施,避免對景觀造成衝擊。 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與其共站(構)基地臺或建物共用為原則。 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AI 白話解釋

「設置規範及限制」的其他條文

第14條設置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第15條設置者應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基地臺設置於政府機關(…第17條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第18條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第19條設置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設置使用。第20條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二、…第21條為改善或避免設置者間無線電頻率之干擾,設置者間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第22條設置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
← 第15條看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