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0條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基地臺之使用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應符合環境部所訂「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中非職業場所之公眾於環境中曝露各頻段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參考位準值。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