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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設置基地臺。 設置者於設置基地臺前,應辦理基地臺登錄。 大型基地臺並須經審驗合格取得電臺執照後,始得使用。但設置於隧道內供改善通訊品質之光纖增波器(Fiber Repeater)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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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