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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設置程序及審驗
大型基地臺於設置完成後,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發給電臺執照: 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 二、設施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其它應檢附之相關佐證資料。 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大型基地臺發射之頻率為3300MHz至3570MHz頻段者,其設置者除應檢具前項文件外,並應至主管機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依評估結果分別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審驗: 一、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者,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之文件。 二、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者,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之文件,及該衛星地面接收站所有人同意架設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同意文件得以設置者檢具之無干擾之虞相關說明文件代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基地臺之設置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註銷登錄資料並廢止電臺執照: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設置程序及審驗」的其他條文

第3條電信事業須設置基地臺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所附電臺設置規劃書,…第4條設置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送或傳輸相關基地臺規格及設置地點等資料…第5條大型基地臺於設置期間,設置者得進行現場短期測試,測試起訖日期由設置者於測試前登錄,測試期間最…第7條大型基地臺之審驗,主管機關得採抽樣方式辦理。大型基地臺之審驗由主管機關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第8條設置者於主管機關辦理基地臺審驗時,應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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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