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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12條

網路性能審驗分為語音通信服務、數據通信服務、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及加值通信服務之審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抽驗之。 前項各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信網路組合而成,其網路性能審驗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網路性能審查或測試項目一覽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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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