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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11條

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機房電力備援。 二、電路備援。 三、接地設置。 四、機房安全。 五、海纜登陸站。 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 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九、責任分界點。 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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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