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 第5條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齊全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審驗日期,申請人應依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前項審驗,並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